ABOUNAJA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行业新闻

沙特阿拉伯全面修订著作权法,新法将于2026年8月生效

发布时间: 七月 23, 2026
沙特阿拉伯新《著作权法》于2026年8月生效,标志着该国知识产权框架向数字化适配方向迈出重大一步。此次改革引入人工智能训练例外、网络平台责任限制规则以及更明确的权利归属规定,使沙特阿拉伯的著作权制度更贴合国际标准,并与“沙特2030愿景”保持一致。
沙特阿拉伯全面修订著作权法,新法将于2026年8月生效

沙特阿拉伯在2026年8月前全面修订著作权法

核心要点

  • 新法颁布: 沙特阿拉伯根据第M/169号皇家法令颁布新的《著作权法》。该法令于2026年2月2日发布,并于2026年2月13日在官方公报《乌姆古拉报》上公布。
  • 生效与替代: 新法于2026年8月12日正式生效,取代已施行二十余年的2003年《著作权保护法》。法律规定自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180日后生效,因此“2026年8月12日”是应采用的准确生效日期。
  • 现代化改革: 新法引入并完善了适应数字内容、人工智能、网络平台、计算机软件、侵权执法及职务作品的规则,旨在使沙特著作权制度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和创新产业的发展需求。

此次改革为何重要

沙特阿拉伯原有的著作权制度可追溯至2003年。当时,流媒体服务、社交媒体平台、云端软件以及人工智能尚未成为企业经营和日常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著作权法》被视为沙特知识产权制度的一次重要现代化升级,旨在更好地回应数字内容传播、在线商业模式、软件开发及人工智能应用所带来的法律需求。该法通过扩大受保护作品的范围、明确作者和权利人的权利,并更新对数字及网络内容的规制方式,使法律框架更贴近当今数字经济的实际发展。

从更宏观的政策层面看,此次改革也与“沙特愿景2030”相呼应。沙特正推动经济向多元化、创新驱动型模式转型,并将创意产业、先进技术和数字创业视为未来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更现代、更具可预见性且与国际实践趋同的著作权制度,有助于为创作者、科技企业、内容平台和投资者提供更清晰的权利保护与商业运营基础。

新制度将由谁负责管理?

根据新《著作权法》,著作权行政管理不再集中于单一主管机构,而是由多个部门依据其职能分工共同负责。对于权利人和企业而言,不同事项——如登记、许可、线上侵权处理及边境执法——可能需要对接不同主管机关。

  • 沙特知识产权局(SAIP): 在著作权登记、强制许可及争议和解等事项中继续发挥核心作用,并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实施细则。
  • 文化部: 负责文化遗产相关事务,并将与SAIP共同推进集体管理组织的制度规则。新法允许权利人将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委托给协会、公司或其他实体进行管理。
  • 专门公共机构: 负责处理孤儿作品,以及作者去世且无继承人的作品等相关事务。
  • 天课、税务和海关总局(ZATCA): 负责对侵权商品采取边境措施,包括与进出口环节有关的查扣、监管和执法工作。
  • 通信、航天与技术委员会(CST): 将与SAIP协作,制定和实施针对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监管规则。新法同时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平台提供有限责任保护,例如平台不实质修改用户内容、对侵权不知情,并在知悉侵权后于合理期限内移除侵权内容。

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应按事项建立明确的内部响应路径:著作权登记和许可事务优先对接SAIP;文化遗产及集体管理相关问题关注文化部及后续规则;涉及假冒或侵权商品跨境流通时及时考虑ZATCA的边境措施;而在线内容平台、版权投诉和下架流程,则应同步关注SAIP与CST发布的具体监管要求。

数字化与人工智能使用有哪些变化

新法引入了多项2003年法律框架中未明确规定的概念和规则,以回应数字内容传播、云端服务、在线平台及人工智能应用等现代商业场景。

  • 新增术语: 法律现已对孤儿作品、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管理信息、公有领域、文化遗产、无障碍格式复制件、强制许可及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等概念作出定义,为相关权利行使、合规管理和争议处理提供更清晰的法律基础。
  • 传统广播与在线传播的区分: 新法将传统广播与在线流媒体、点播服务加以区分。后者纳入“向公众提供权”的规制范围,使权利人对作品通过互联网按需获取和数字化传播拥有更明确的控制权。
  • “复制”定义扩展: 复制的概念现明确涵盖数字化复制、云端存储以及因技术流程产生的临时复制。因此,现代内容存储、缓存、传输和复制方式均被清晰纳入著作权保护及相关例外规则的适用范围。

对人工智能业务的意义

新法还为人工智能产品、算法的训练、开发和测试引入了明确的著作权例外,但其具体适用条件仍有待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企业不应将该例外理解为对所有受保护作品的无限制使用授权;数据来源合法性、使用目的、复制范围以及对权利人正常市场利益的影响,仍将是重要的合规考量。

人工智能训练例外

值得关注的一项创新是,新法设立了法定例外,允许为开发人工智能产品和算法而复制作品,但须满足严格的适用条件。

如需适用该人工智能例外,相关作品必须已合法发表,所使用的作品副本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复制范围必须限于实现人工智能开发目的所必需的程度。此外,该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得对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合理损害。

该规定被视为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地区较早明确针对人工智能训练设立的著作权例外之一。它表明沙特阿拉伯在支持人工智能发展方面采取了积极态度,同时仍通过严格的适用边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线平台与避风港规则

新法引入了针对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避风港”制度。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是指为用户提供内容托管、传输、存储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平台。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互联网内容提供商通常不会被自动视为参与侵权:

  • 数据的传输、路由、存储及展示仅以技术性、自动化的方式进行。
  • 平台不会对内容作出超出技术自动处理和必要范围以外的修改。
  • 平台对侵权行为不存在实际明知。
  • 在知悉侵权内容后,平台会在合理期限内删除或限制访问相关内容。
  • 平台建立了供权利人提交侵权通知的可行机制。

该制度为科技平台提供了更清晰的责任边界,同时也要求平台建立有效的版权投诉、通知与处理机制。至于“实际明知”“合理期限”等关键标准,预计仍将通过后续实施细则和执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软件、数据库与许可

新法明确承认现代软件和数据库的许可模式,为软件供应商、开发者及企业用户提供更清晰的法律依据。

  • 标准许可的认可: 计算机程序、应用程序和数据库可采用标准化许可条款,包括盒装软件许可(shrink-wrap)、点击同意许可(click-wrap)及其他类似形式;前提是相关条款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序良俗。
  • 合法副本持有人的允许使用: 对于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软件副本,持有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某些必要使用,例如制作备份副本、维护软件、修正错误、实现互操作性及开展安全测试,而无需另行取得权利人的单独许可。

对软件供应商和用户而言,这些规定将原本主要依赖行业惯例或合同实践处理的许可效力与允许使用范围,进一步纳入更明确的法定规则框架。

员工作品、委托作品与权利归属

新法首次明确规定工作场景下创作作品的默认权利归属规则,弥补了2003年法律对职务作品权属规定不够清晰的不足。

员工创作的作品

员工创作作品的财产权利归属,原则上取决于作品是否属于其职务范围,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的业务相关:

  • 职务范围内且与雇主业务相关的作品: 相关财产权利原则上归属于雇主。
  • 超出雇主业务范围的作品: 相关权利原则上仍归员工所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委托创作的作品

对于委托创作的作品,默认规则则有所不同:

  • 委托作品: 作者通常保留著作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除非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将权利转让给委托方,或对权利归属及使用范围作出其他安排。

在上述两类情形中,合同约定均可优先于法律的默认规则。因此,企业应在劳动合同、顾问协议、开发协议和委托创作协议中,明确界定作品范围、权利归属、转让安排、使用许可、地域范围、期限及后续开发利用权,以避免因默认规则适用而产生权属争议。

执法、处罚与救济

新法从刑事和民事两个层面加强了著作权执法与权利救济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工具。

刑事层面

  • 案件处理机制调整: 著作权违法案件将由公共检察机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处理,而不再主要由原有的违法行为委员会负责审理。
  • 处罚力度提高: 与旧法相比,新法显著提高了最高处罚标准。对于重复实施侵权或违法行为的主体,处罚可加倍。

民事层面

权利人获得了更明确的法定救济手段,包括:

  • 查封、扣押侵权物品及工具: 法院可责令查封或扣押侵权复制品,以及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设备、工具或其他相关物品。
  • 责令停止侵权: 权利人可请求法院作出停止侵权、禁止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命令。
  • 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可包括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而不仅限于权利人能够直接证明的实际损失。
  • 披露侵权链条信息: 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披露与侵权活动有关的上游及下游主体信息,例如生产者、供应商、分销商或其他参与侵权链条的相关方。

和解机制与边境措施

新法设立了行政和解机制。被指控的违法主体可在案件移送公共检察机关前申请和解,以寻求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相关违法事项。

达成的和解具有约束力,其执行效力与法院判决相当。和解通常要求销毁侵权物品,但并不妨碍受侵害的权利人或其他第三方就其损失另行提起民事索赔。

同时,新法首次在基本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著作权边境保护措施,并指定天课、税务和海关总局(ZATCA)为主管机关。ZATCA将与沙特知识产权局(SAIP)协作,负责相关措施的具体实施,以加强对进出口环节侵权货物的监管与执法。

登记、公有领域与新增例外

新法还对著作权登记、公有领域作品及合理使用例外进行了重要调整。

  • 登记推定效力: 向沙特知识产权局(SAIP)登记作品后,登记人将被推定为该作品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该推定。旧法并未赋予著作权登记同等明确的推定效力,因此,登记在举证、交易尽职调查及侵权风险管理中的价值显著提升。
  • 公有领域: 权利人可依照规定程序自愿放弃作品的财产权利,并将作品投入公有领域,使公众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相关作品。
  • 集体管理: 新法首次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了明确的法定依据。有关组织的设立条件、许可范围、收费机制及监管要求,预计将通过后续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
  • 新增例外: 新法引入或更新了多项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包括对永久设置于公共场所作品的“全景自由”例外、面向图书馆和教育机构的更新后例外,以及与《马拉喀什条约》精神相衔接、便利阅读障碍人士获取无障碍格式作品的例外。

企业现在应采取哪些行动?

新《著作权法》已于2026年8月12日生效。相关实施细则预计将由沙特知识产权局(SAIP)在法律公布后约180日内发布,因此,企业应利用这一过渡期审查内部制度、合同安排及维权流程。

  • 科技与人工智能企业: 审查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来源、取得方式、复制范围、留存记录及内部政策,确保符合人工智能训练例外及平台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
  • 平台运营方: 建立或优化版权投诉、通知、下架及复核机制,并明确内容审核、升级处理和证据留存流程,以满足避风港制度的合规要求。
  • 软件供应商与用户: 检查软件、应用程序和数据库许可条款,以及用户指引和内部使用政策,确保其符合有关标准许可及合法副本允许使用范围的新规定。
  • 雇主与委托方: 重新审阅劳动合同、顾问协议、软件开发协议及委托创作协议,明确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转让、许可及后续使用权安排,以避免默认规则引发权属争议。
  • 内容权利人与创意产业企业: 考虑对核心作品进行SAIP著作权登记,并更新侵权监测、取证、执法和知识产权组合管理策略,以更有效地利用新法下的赔偿、查封、停止侵权及其他救济工具。

总体而言,这些改革显著推动沙特阿拉伯著作权法向更现代化、更适应数字经济需求的制度框架迈进。与此同时,法律在人工智能使用、网络平台责任、集体管理、登记程序及具体执法机制等方面的实际操作细节,仍有待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