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保护您的创作成果

发布于 Jan 01, 1970
更新于 Aug 3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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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的交汇点

如今,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能够起草合同、设计标志、编写代码,甚至提出发明构想。这正使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直接产生冲突:阿联酋乃至全球的知识产权法律,都建立在一个简单的假设之上——作品由人类创作而成。而如今大量内容与发明的实际产生方式,已经不再符合这一假设,人工智能所能生产的成果与法律所能保护的范围之间出现的差距,正给企业带来切实的风险。

要点速览

  • 阿联酋法律要求作者或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人工智能不能持有著作权,也不能被列为专利发明人。

  • 完全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成果不太可能获得著作权保护;而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作品,若能记录人类的创造性投入,则可能获得保护。

  • 《2021年第11号联邦法律》将专利发明人资格限定为自然人,并将软件本身排除在可专利客体之外。

  • 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企业,面临着因人工智能生成的品牌资产及训练数据来源不明而产生的商标及侵权风险。

  •  在阿联酋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合同约定、留存文档记录以及尽早注册,是保护自身地位最可靠的方式。


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能否受到保护?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问题

随着企业不断采用这些工具,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的问题层出不穷,而在阿联酋,答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类对最终成果的实际塑造程度。

阿联酋著作权法与“人类作者身份”要求

阿联酋《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以人类作者身份为基础,保护文学、艺术或软件类原创作品,但对人工智能并无任何专门规定。因此,保护与否将根据人类创造性投入的程度加以评估。

人工智能辅助创作与完全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

计算机创造性输出,是指借助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若人类行使了足够的创造性作者身份,该作品可能获得保护。具体而言,必须由人类进行引导、修改,并对最终成果进行实质性塑造。在此情况下,将被认定为作者的是人类,而非机器。若人类的角色仅限于提供提示词并原封不动地采纳结果,该作品原创性极低,通常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

这对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企业意味着什么

“人工智能能否拥有专利权?”这一问题,已在美国、英国、欧洲及澳大利亚的法院受到检验,各地判决一致反对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在包括阿联酋在内的大多数司法辖区,根据现行法律,答案都是否定的。 

如果您的营销文案、代码或设计由人工智能工具生成,除非能够证明人类做出了实质性投入,否则您可能并不享有可执行的权利。留存人类投入的记录,如今已是法律上的强制要求,而不仅仅是建议做法。

专利与人工智能:算法能否成为发明人?

阿联酋专利法及发明人资格要求

《关于工业产权监管与保护的2021年第11号联邦法律》将发明人身份限定为自然人,同时将软件本身排除在可专利客体之外,不过与真实技术效果相关联的软件仍可能符合专利条件。

保护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方法及算法

由于算法本身通常不属于可获得专利的发明,企业往往依靠商业秘密保护、保密协议以及雇佣及承包商协议中的具体知识产权条款,来保护模型、训练方法及数据集。

全球判例(DABUS)及其揭示的趋势

斯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曾试图将其人工智能系统 DABUS 列为多项专利申请的唯一发明人。美国、英国、欧盟、澳大利亚及德国的专利局与法院均驳回了这一主张。2026年3月,日本最高法院也做出同样裁决,为一场长达七年的法律纠纷画上句号。目前只有不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南非,以及沙特阿拉伯,接受了 DABUS 的申请。各司法辖区呈现出一致的规律:发明过程中必须能够识别出具体的自然人。

人工智能时代的商标问题

随着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问题不再局限于著作权与专利领域,商标同样面临着自身特有的风险。阿联酋商标事务受《2021年第36号联邦法令(商标法)》规管。与著作权及专利制度一样,该法在制定时并未考虑到人工智能工具,因此以下风险并不在该法直接规范的范围之内。

  • 人工智能生成的品牌名称、标志及内容风险

基于大规模数据集训练的人工智能工具,可能生成与现有注册商标相似的名称、标语或标志,从而使企业面临其从未有意制造的异议或侵权索赔风险。

  • 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时的侵权风险敞口

人工智能供应商并不保证其输出内容不侵犯第三方权利。如果您使用生成式工具进行品牌塑造,该侵权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在采用之前进行可注册性检索仍然至关重要。

全球法律趋势

包括美国、英国、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在内的多个全球主要司法辖区,已形成明确共识: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均要求作者或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各国专利局及法院一再驳回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的主张。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或许可以从这些国际框架中获得启发。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已于2024年8月生效,但其针对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的透明度义务(例如披露训练数据来源)要到2025年8月才会正式实施。阿联酋目前尚无此类规定,但这一空白日后可能会逐步缩小。

企业使用人工智能时面临的主要知识产权风险

  •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不明或无法主张权利
  • 通过在第三方人工智能工具中输入提示词而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 人工智能建议的品牌方案存在商标可注册性核查漏洞
  • 合同未就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
  • 随着人工智能监管的发展,围绕训练数据来源产生争议

如何保护您的创作成果:一份实用路线图

  • 记录人类的创造性或发明性贡献

保留能够体现人类在关键节点进行引导、修改及决策的记录,展示人类如何塑造最终作品。正是这些记录,将受保护的资产与不受保护的人工智能输出区分开来。

  • 更新合同及知识产权转让条款以涵盖人工智能使用

雇佣协议、承包商协议及供应商协议均需明确约定人工智能辅助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情况如何披露,以及提示词与输出内容应适用哪些保密规则。

  • 在人工智能辅助迭代之前尽早注册商标及专利

一旦您的商标或发明定型,应立即申请保护。若经过多轮人工智能辅助修改,日后将更难以证明各方的贡献。

  • 定期对人工智能生成资产进行知识产权审计

定期审查您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代码及品牌资产组合,以确认所有权已有据可查且可以主张。


使用人工智能的企业最佳实践清单

  • 在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每个阶段都记录人类的投入
  • 在雇佣及供应商合同中加入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条款
  • 在采用人工智能建议的品牌方案前进行商标可注册性核查
  • 将专有模型及训练数据视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 审查人工智能供应商条款中的知识产权赔偿及数据使用权利
  • 每年对人工智能生成资产进行审计
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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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阿联酋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

只有在能够证明存在人类创造性贡献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对于没有实质性人类投入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通常不予延伸适用。

2. 人工智能能否被列为专利发明人?

不能。《2021年第11号联邦法律》要求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美国、英国、欧洲、澳大利亚、德国及日本的专利局与法院均得出了相同结论。

3. 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创作的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公司、员工还是人工智能供应商? 

所有权问题取决于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未就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所有权作出明确条款约定,权属及使用权可能会存在不确定性。您需要修订相关协议,以降低日后发生争议的可能性。

4. 使用基于受著作权保护材料训练的人工智能工具是否存在风险?

存在风险。如果输出内容与受保护作品高度相似,或日后就训练数据产生疑问,您的企业可能因使用该输出内容而面临风险敞口。

5.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等阿联酋自贸区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是否适用不同的知识产权规则?

DIFC 拥有自己独立于联邦法律的知识产权法(《2019年第4号 DIFC 法律》)。如果您在某个自贸区内经营,应在依赖相关规则之前,先确认适用于您作品的具体制度。

Abou Naja 可以如何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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