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条约信息
知识产权条约
《马德里议定书》
《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Madrid Protocol)于1989年通过,是针对最初《马德里协定》(1891年)在适用范围及灵活性方面的局限性所作出的回应。
参与马德里体系的国家和组织统称为“缔约方”。该体系使商标持有人能够通过一次国际注册,在多个司法管辖区获得其商标保护,该注册在所指定的每一个缔约方内均具有法律效力。
只有当商标已经在申请人所属的相关缔约方的商标局注册时,才能提交该商标的国际申请,该商标局被称为“原属局”。国际申请也可以基于已在原属局提交但尚在审理中的申请。
缔约方:
阿富汗 -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阿尔巴尼亚 - 阿尔及利亚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亚美尼亚 - 澳大利亚 - 奥地利 - 阿塞拜疆 - 巴林 - 白俄罗斯 - 比利时 - 伯利兹 - 不丹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博茨瓦纳 - 巴西 - 文莱达鲁萨兰国 - 保加利亚 - 佛得角 - 柬埔寨 - 加拿大 - 智利 - 中国 - 哥伦比亚 - 克罗地亚 - 古巴 - 塞浦路斯 - 捷克共和国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丹麦 - 埃及 - 爱沙尼亚 - 斯威士兰 - 欧洲联盟(EU)- 芬兰 - 法国 - 冈比亚 - 格鲁吉亚 - 德国 - 加纳 - 希腊 - 匈牙利 - 冰岛 - 印度 - 印度尼西亚 - 伊朗 - 爱尔兰 - 以色列 - 意大利 - 牙买加 - 日本 - 哈萨克斯坦 - 肯尼亚 - 吉尔吉斯斯坦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拉脱维亚 - 莱索托 - 利比里亚 - 列支敦士登 - 立陶宛 - 卢森堡 - 马达加斯加 - 马拉维 - 马来西亚 - 毛里求斯 - 墨西哥 - 摩纳哥 - 蒙古 - 黑山 - 摩洛哥 - 莫桑比克 - 纳米比亚 - 荷兰 - 新西兰 - 北马其顿 - 挪威 - 阿曼 - 巴基斯坦 - 菲律宾 - 波兰 - 葡萄牙 - 卡塔尔 - 大韩民国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罗马尼亚 - 俄罗斯联邦 - 卢旺达 - 萨摩亚 - 圣马力诺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塞内加尔 - 塞尔维亚 - 塞拉利昂 - 新加坡 - 斯洛伐克 - 斯洛文尼亚 - 西班牙 - 苏丹 - 瑞典 - 瑞士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塔吉克斯坦 - 泰国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突尼斯 - 土耳其 - 土库曼斯坦 - 乌克兰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英国 - 美国 - 乌兹别克斯坦 - 越南 - 赞比亚 - 津巴布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