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信息
受保护作品
文学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数据库、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地图及技术图纸、工程图纸及布局图。
申请人类型
公司或个人。
相关权利
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
保护期限
作者去世后50年。
时限(最长)
注册:1个月,
侵权措施
警告、金钱赔偿及没收全部复制品。
申请要求
Power of Attorney 已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
突尼斯依据《尼斯协定》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突尼斯于1975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突尼斯于1988年退出《马德里协定》,随后于2013年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实现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重新接轨。为取代1889年及1936年修订的《突尼斯商标与商号法》,突尼斯于2001年颁布第36号商标法。
文学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数据库、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地图及技术图纸、工程图纸及布局图。
公司或个人。
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
作者去世后50年。
注册:1个月,
警告、金钱赔偿及没收全部复制品。
Power of Attorney 已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