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本协定

知识产权条约信息

里斯本协定

知识产权条约

里斯本协定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通过)及其较新的修订文本《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2015年,通过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共同构成“里斯本体系

该体系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负责管理,为与产品地理来源相关的特定类型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个国际框架。

里斯本体系的核心原则在于承认某些产品具有与其地理原产地密切相关的品质或特性。这种关联通常源于自然因素(例如土壤、气候)和/或人为因素(例如传统技艺、生产方法)。

原始的《里斯本协定》主要聚焦于“原产地名称”。而2015年的《日内瓦文本》则显著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一并纳入保护范围。

缔约方: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阿尔巴尼亚 - 阿尔及利亚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保加利亚 - 布基纳法索 - 佛得角 - 柬埔寨 - 刚果 - 哥斯达黎加 - 科特迪瓦 - 古巴 - 捷克共和国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吉布提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欧洲联盟(EU)- 法国 - 加蓬 - 格鲁吉亚 - 加纳 - 希腊 - 海地 - 匈牙利 - 伊朗 - 以色列 - 意大利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墨西哥 - 黑山 - 摩洛哥 - 尼加拉瓜 - 北马其顿 - 阿曼 - 秘鲁 - 葡萄牙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罗马尼亚 - 俄罗斯联邦 - 萨摩亚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塞内加尔 - 塞尔维亚 - 斯洛伐克 - 西班牙 - 瑞士 - 多哥 - 突尼斯 - 土耳其。